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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为经济适用房,我想辞职离开该公司,该套住房必须收回去么?我可以不退房嘛?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北京国企员工,我2005年7月参加工作,其中2008年我公司利用自有土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为职工建筑住房,申请为经济适用房,上级主管部门已经批复并下发了关于住房购买价为4580元每平米,我也购买了一套,可是公司在与我们员工之间的签订的购买合同上加了一条,必须为公司服务10年,如不满10年,公司有权收回该住房,并原价退还购房款,可是我与公司2005年签订的合同为5年,就是2010年7月我的合同即将到期,我想辞职离开该公司,如果我申请辞职离开,该套住房必须收回去么?我可以不退房嘛?期盼你的回复与指导,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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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不可以退。一、交房指的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将符合约定交付条件的住宅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该合同约定的日期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志着小区物业管理建设正式启动,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用户共同管理和相互监督局势已然形成。二、具体的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在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里应该有明确的约定日期的,可以翻看购房合同里的具体约定时间。如果开发商如期未交付使用的话,开发商属于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三、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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