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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去年买的楼房,而且交钥匙的条件下又收了我们1000元的房屋违约金,是不是正确的

您好;我是去年买的楼房,说是今年2011年6月份交工,但是迟迟没交,到了今年2011年9月26号勉强给了一把装修钥匙,而且交钥匙的条件下又收了我们1000元的房屋违约金,我们的心里很矛盾,不知道这样是不是正确的,请给予明确的答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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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修合同的违约金;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所以一般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此损失的定义需要预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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