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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购买了一单位房改房,房屋买卖时,并写在了房屋买卖合同中。请问该单位有权收回吗?

几年前购买了一单位房改房,房屋买卖时,原房主将一间杂物房赠与我,并写在了房屋买卖合同中。现在单位以杂物房为公有之名,要求收回,请问该单位有权收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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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是其他形式,法律对于赠与形式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mp;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中有规定:“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生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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