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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租房合同签了二年,现快一年半年,想中止合同,可租房者说非要到期才肯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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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已经到期2个月”,证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2个月前租房人续交了1年房租”,证明对方的要约是继续租赁一年,而你接受了对方的租金,表明你同意了对方的要约,构成承诺行为,合同期限达成一致,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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