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签定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房东那边催款书也下来。现在我要解除合同
律师你好:我于2014,1月20日签定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付了房屋的首付款58万元和2万元的定金共计60万,在签订合同后就开始办理银行贷款,可是到现在换了2家银行贷款都做不出来!再找别家银行也不一定能做出贷款,而且也不能一直拖着房东那边,并且房东那边催款书也下来。现在我要解除合同,但房东要按合同上的百分之20作为违约追加我责任!这怎么解决好啊?当时还签订了一份买卖交易附件:是说如果由于乙方贷款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甲方同意将首付款58万退换乙方,甲方收取2万定金则作为违约金补偿,双方都同意签字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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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议和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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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定金并存时如何适用的问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定金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并存的现象,对于三种方式并存时能否并用认识不一(一)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存时如何适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应由当事人选择一种方式主张权利,在此总的适用原则下,应区分不同的情况来适用。1.损失低于违约金时,由当事人选择适用一种方式予以支持,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应当优先适用违约金,此时两种方式只能由当事人选择一种,不能并用,因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确定,违约金已足以弥补了非违约方的损失。2.损失大于违约金时如何适用,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据此,合同法规定,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由非违约方以申请增加违约金的数额的方式予以解决,而不应当在主张违约金后另行要求赔偿损失,两种方式不能并用。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损失高于违约金时,一方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对于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可以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两种方式可以并用,法律并没有禁止,不应予限制,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款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据此,两种方式可以并用,目的就是为足以弥补非违约方的损失个人认为,依据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个标准并不能弥补守约当事人的损失,而仅仅体现了违约责任的惩罚性。同时基于上限的规定,可以理解此规定对违约金的惩罚性进行了限制,违约金已不具备赔偿损失的功能,因此情形下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并用,否则对守约方来说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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