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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物业公司并没有将回迁楼和商品楼分开管理,而是回迁楼什么样,他们大多享受国家政策

我家住北京市顺义区XX小区,08年入住并签订物业合同,合同价格为1.87元平米(这个价格在整个顺义区是最高的物业费用了,就连“万科的四季花园”和“金汉绿港都”只是1.80元平米),而且这家物业公司和小区开发商是同一家,也就是说小区物业是小区开发商的下属单位,这我倒并不太在意,入住已经快三年了,我们业主只交了第一年的物业费,原因是:第一年物业费是签订物业合同时缴纳的,但入住小区以后,小区物业根本不履行物业职责。1、物业公司占用小区绿地面积(原开发商允诺业主在该地方建立人工湖)建立物业楼。业主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说是开发商建的,和物业没关系,他们只是使用该办公楼。其实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是一家。2、小区里面有大量的回迁楼,他们的物业费标准是0.6元平米,但物业公司并没有将回迁楼和商品楼分开管理,而是回迁楼什么样,商品楼还什么样,小区绿地面积本来就少,而且里面全是杂草,树木单一,只有每年的5月份至10月底有人清理杂草,其余时间根本没人管,每年开春的时候,杂草基本上快有一米高了。业主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称不是他们没绿化,而是小区土质不好,种什么都种不活,而且开发商把小区交给他们物业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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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b 热心网友

    同一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1、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2、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如果业主总人数在100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管理职责。符合上面两个条件之一的建筑区划,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设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筹备组的必要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由人数为奇数的若干名委员组成,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每届任期为3至5年;委员的条件、人数、任期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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