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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的名义(我的贷款证)在信用社贷款五万,口头约定由朋友负责还贷款和利息。不履行义务

朋友盖房急需用钱,以我的名义(我的贷款证)在信用社贷款五万,口头约定由朋友负责还贷款和利息。朋友取款后,不履行义务,我持着他签名的取款单起诉到法院请求他归还这五万,法院会支持我的请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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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2 热心网友

    关于借贷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同时,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利滚利”、“驴打滚”,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借款双方协商的利率不但要合理更要合法,所以利息超过多少不受法律保护呢,上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已经给了明确的回答: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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