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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东戴河新区一个房地产公司上班。还是会有200元交通费,该公司是房地产大企业。

您好!我叫李。我现在在**区一个房地产公司上班。我是2013年6月20日入职。入职时的编制时职业顾问,签订的合同为2年期限,年薪是21600元。但是在应聘时,公司说每月初基本工资外每月还会有200元交通费,300元电话费,十一期间还会有600元旅游费。但是我一分钱都没拿到。而且,从2013年7月开始我就一直接手销售客服工作,可以说是拿着置业顾问的工资,干着销售客服的活。直到2014年4月我接到人事通知,让我正式转为客服编制,年薪调整为6万元。每月还是会有200元交通费,300元电话补助,十一期间600元旅游费。但是我只拿到了2104年4月-10月期间,每月会有300元话费,其余的福利我还是没有拿到。2014年12月12日,我接到通知,公司总经理赵兴林让我递交辞职报告。我并未做错任何事。我认为公司这是无理由的强制劝退及变相开除行为。对于公司这种强制劝退及强制开除员工行为,我可以向法院申请什么样的赔偿?该公司是房地产大企业。且为上市公司,福利待遇都是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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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无故开除员工的,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理:《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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