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这个公共租赁房要拆迁了,不符合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没有承当过任何租户义务
这套房子属于公共租赁房住了30-40年了,房子就20平方,现在面临拆迁,之前的福州市国有房产租赁凭证,承租户写的是奶奶,奶奶去世后,改成了我爸爸,(注:奶奶有三个儿子,爸爸排行老三),二伯父为了拿公家的廉租房很早就将户口迁走了,大伯父结婚时自己买了一套80平米的房子,就搬离该租屋,已经分户了,但是户口还在挂在我们家(注:户口簿上就我们一家三口,大伯父是自己有一个户口本,但是户口还是挂在我们家),现在这个公共租赁房要拆迁了,请问到时候拆迁分房大伯父、二伯父是否有份?(房子承租户已经是我爸爸的名字了而居委会登记时也就登记我们这家就三个人头)这个房子是公共廉租房,按道理大伯父已经有了80平的房子,不符合申请廉租房的条件,而且早已经不住在公房了,都20多年了,就是最近知道拆迁老想着回来分房子,就这样的情况他是否能被定义为该廉租房的安置人呢?房子有份吗?这将近40年的承租时间里,大伯没有付过任何租金,没有承当过任何租户义务,就是都不住公房20几年将近30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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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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