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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和维修基金等所有费用,却要求按照新税率补交房产税,请问这是否形成了卖方违约?

2005年购买面积148平米商品房一处。当时,买方依卖方的要求已将印花税、房产税、契税、所有权证工本费、它项权证工本费、测绘费、以及、房款和维修基金等所有费用,一并缴纳(有凭据)。后来在买方索取产权证时,代办公司(卖方——开发商指定的)却要求按照新税率补交房产税,否则不予办理。请问这是否形成了卖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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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1 热心网友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房产税的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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