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房产网 > 来宾房产问答 > 来宾其他 > 来宾法律纠纷 > 我在来宾一家公司任职4个多月,于今年3月15日已经离职,请问我该如何进行维权?

我在来宾一家公司任职4个多月,于今年3月15日已经离职,请问我该如何进行维权?

律师,您好!我在来宾一家公司任职4个多月,于今年3月15日已经离职,原公司还欠我两个月的工资没有发,跟该公司多次交涉都没有结果,请问我该如何进行维权?

全部1个回答

  • 头像
    * 热心网友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共 1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