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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直荒耕着,请问这些土地我们村能收回吗?那个年代有土地买卖合同吗?补偿款应落谁手?

1985年安徽省池州市乌沙镇以镇政府的名义在乌沙镇花园村建造了粘土砖轮窑厂,当时只补偿了每亩不到300元的青苗钱,前几年国家禁止了此类破坏环境的粘土砖轮窑厂,土地一直荒耕着,请问这些土地我们村能收回吗?那个年代有土地买卖合同吗?现在有条公路正好经过此块土地;补偿款应落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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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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