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昨天我已提问关于首付款利息的问题,(江苏省物价局、省建委制定的《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第九条房地产开——南京
你好:昨天我已提问关于首付款利息的问题,(江苏省物价局、省建委制定的《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第九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可按价格部门审核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预售价格向购房者收取购房预付款,购房人所支付的预付款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抵算购房款。)这一条是否能作为向开发商讨回利息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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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述的规定,是1998年出台的规定,已不适用于现在的期房销售。因为现在期房销售,开发商是有销售许可证的,而且签订合同的时候,买房人是知道房子必须过一段时间才能交付。所以现在已经不存在预付款利息这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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