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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整个房屋的产权,还是除贷款外的首付款这一部分产权的共有?房屋增值部分价值?

请解答:1.办理购房合同和产权证时,按份额共有,是对整个房屋的产权,还是除贷款外的首付款这一部分产权的共有?2.假设婚后购房取得的产权证上,约定甲方份额20%,乙方80%。并且贷款和首付各占50%,婚姻期间共同还贷后,剩余贷款部分为30%。请问,此时离婚,双方按照怎样的比例分配房产权、贷款债务、房屋增值部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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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5 热心网友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遵循物权登记原则,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那个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这是一般原则,在更多体现的人身价值的离婚纠纷中,本身婚姻的感情化,决定了此类纠纷的特殊性,而不能严格适用上述登记公示原则。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一方在婚前购置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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