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网 > 北京房产问答 > 北京买房 > 北京购房建议 > 我母亲名下有一处房子,属于租用公房。长孙与其户口在一起,请问专家我们该如何解决!

我母亲名下有一处房子,属于租用公房。长孙与其户口在一起,请问专家我们该如何解决!

我母亲名下有一处房子,属于租用公房。长孙与其户口在一起,现母亲去世了,子女为此房子的归属闹得不可开交,请问专家我们该如何解决!

全部4个回答

  • 头像
    0****e 热心网友

    你想怎么解决

  • 头像
    Q****C 热心网友

    您好!正常的话得公证此房属于你母亲所有!才能将其长孙迁出!

  • 头像
    6****c 热心网友

    哦,这个的话可以给你解决一下,跟你顺问的问题,看我们是谁先去继承这个方法

  • 头像
    x****4 热心网友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共 4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