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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销量还不错,但是甲却以乙没有按照合同行事来拒绝付款。问:这件事是谁的责任?

在北京的甲委托乙帮他到广州代购一些风衣面料。拿到一张盖有公司印章的空合同和委托书后,乙到了广州。到了制衣厂,丙告诉乙没有面料只有做好了的衣服。于是乙打了个电话问甲,甲让乙自己看着办,见机行事。乙买下了风衣。丙卖出衣服后告诉乙将在一个月后来收款。验收完货后,甲就开始销售风衣,一开始销量还不错,但是随着天气的升高,风衣便不怎么受欢迎了。一个月到了丙则像甲催款。但是甲却以乙没有按照合同行事来拒绝付款。问:这件事是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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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6 热心网友

    受委托人在处置委托人委托事务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合同分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两种。赔偿责任也依委托合同的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委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两种不同形式的委托合同的赔偿要求是不同的,有偿委托合同,因其委托人支付了报酬而要求只要是因受委托人的原因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委托人都可以要求受委托人的赔偿,而无偿的委托合同,必须是受委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委托人才能要求赔偿。《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二项还规定了“受委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损失。”这种情况不管是有偿委托或者无偿委托,只要是超越权限造成的委托人的损失,受委托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数额,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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