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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并没要求行政机关恢复此土地使用证,请问此土地有必要恢复土地使用证吗?受到法律保护吗?

我父亲于1986年同坡头区官渡镇原官渡蘑茹厂(镇企业)签订20亩土地(内含1700平方米厂房未办证属于海边滩涂地)转让协议,并于次年成立新公司官渡炮筒厂并办理土地使用证,并新建宿舍3栋共300平方米并办理房产证,由于总转让款为10万,只支付了2万元,原官渡蘑茹厂一切债务由官渡炮筒厂承担,(此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均由镇政府掌握,我们只有复印件)。但官渡炮筒厂由于种种原因未能顺利投产,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每年也没年审,只是利用部份地来搞养殖。直到2004年,坡头区国土局以此土地同隔壁村存在争议,此为该村集体用地为由单方面强硬撤销此地块的土地使用证,我方不服并于当年向中院提出行政诉讼,最终判决国土局撤销该土地使用证行政行为无效,但并没要求行政机关恢复此土地使用证,最终投诉无门,而不了了之,直到今年2012年坡头区政府想要征收此土地来开发房地产,一、请问此土地有必要恢复土地使用证吗?二、如征收,我们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受到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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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因征收土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影响其居住的,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4,实行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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