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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证都已办到我的名下)这样的合同有效吗?置换房屋是不是一定要进行评估?

现有单位征收我个人的房屋(有产权、房产证,房产约450平方米),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单位多次到我家进行测量后,2014年2月已签订置换合同,由单位在其他地方修建房屋后与我进行置换,10月后,单位看到置换房房屋修建的比较大(约1300平方米),不同意置换(这时置换房的规划手续、土地使用权证都已办到我的名下)。现到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判合同无效。 我该怎么办? 单位起诉的理由是该协议在向相关部门请示报批时,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认为该协议违反了《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前没有进行聘请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因此要求法院判定合同协议为无效合同。请问陈律师,这样的合同有效吗?置换房屋是不是一定要进行评估?是强制性的规定吗?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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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热心网友

    无效的房地产合同也应按上述规定来处理。概括起来,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主要是:(1)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2)赔偿损失。对于非过错方也需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在具体处理上,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对无效房地产合同的处理中,也应贯彻这一原则。比如因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而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关系无效,承租方应将房屋交还出租方,并且有过错的出租方仍应赔偿承租方的损失。但是这里有一个不可忽略的情节,承租方既便没有过错,但其确实也使用了出租方的房屋,属实际受益人,应考虑让无过错的承租方支付实际使用房屋的租金,才比较公平合理(租金的确定可通过估价部门进行评估)。(2)避免累讼原则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中往往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对一种法律关系认定无效后,会影响到其他的法律关系,因此,在无效房地产合同的处理上可以考虑尽可能全面协调,减少诉讼程序。比如在确权案件中同时存在房屋抵押关系和房屋买卖关系,如果认定买卖关系有效,抵押关系无效,这种处理若不存在返还房屋或赔偿损失的问题,应责令有关当事人中止他项权利登记备案,以保证买卖关系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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