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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关于我爷爷的房产问题。即拆迁补偿款全部归为我父亲所有。请问他的这个请求合法吗?

律师你好:我想问一下关于我爷爷的房产问题。我爷爷有5个子女,在1971年的时候我爷爷建了一间土坯草房,期间那个房子用来做猪圈,后来在10年之后我爷爷住了进去。在1994年我爷爷死了之后,就是我父亲一直使用,在2009的时候,由于原有的土坯草房岌岌可危,我父亲进行了翻造,把它改成了砖瓦平房。2010年拆迁时,拆迁办直接把该房屋作为重置房归为我父亲名下,即拆迁补偿款全部归为我父亲所有。现在我大伯认为那间房还有他的一份,想拿回他的那一部分的拆迁款。请问他的这个请求合法吗?现在我奶奶还在世,跟着我父亲住,由我父亲一个人赡养。我的两个姑姑也在,要是我大伯有权要求,那么我的两个姑姑是不是也应该分得她们的那份?谢谢律师给予回答!

全部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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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师 热心网友

    这应该要按照继承法中的规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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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房屋拆迁补偿款可以当遗产继承拆迁补偿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拆迁补偿分为国有土地傻瓜房屋拆迁补偿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1、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款依法全部属于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在房屋所有权人已经过世的情况下,则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的征收补偿款应作为遗产依法予以继承,若被征收人有遗嘱的,按其遗嘱办理,若没有遗嘱,则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2、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分为两部分:一是地上房屋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款。地上附着物(即房屋)的补偿原则上应当归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即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已经死亡的,拆迁补偿款作为遗产按继承关系处理。而对于宅基地补偿款,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且按户计算,一户人口减少,宅基地使用权则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不存在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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