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是经济适用房,正式合同叫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合同生效期是2009年1月12日
上次我提出办房屋确权,有律师认为可以,但我不知如何办理?拆迁的时候协议是只写我一个人的名字,等办理选房时,因为是经济适用房,开发商才给改的两份协议,一份写我儿子,一份写我母亲。原来我们三人都在一个户口本上,只好将我母亲户口转到我弟弟户口本上。正式合同叫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在我母亲那份后面加上了我的名字,说等母亲百年之后,就可只有我的名字了。我没想到以后办理产权证会有麻烦,让我办母亲那部分的继承,还要交费用,自己的房子变来变去就没了,太不合理了。所有合同的复印件我都有,原来房产证复印件我都有,现在我们搬进新房居住也两年了。合同生效期是2009年1月12日,拆迁日期是2007年12月25日。律师是指教一下,可以到法院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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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1、预期违约。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形态与一般合同基本一致,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1)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2)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2、实际违约。主要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此处不能履行和拒绝履行均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其最终反映形式为迟延履行或不履行。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3、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房屋质量、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房屋质量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情形。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要求对方承担修理的违约责任,除了以承担违约责任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外,守约方亦可要求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房屋的质量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4、其它违约行为。是指除上述违约情形外的其他履行附随义务时存在的违约行为。购房合同中违约多数由开发商引起,实践当中,最为觉的开发商违约责任形态主要包括:逾期交房、面积出现误差、设备及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变更规划设计、房屋质量不合格、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违约情形均作出了较为具体明确、便于操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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