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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证。将该房屋协议转让给赵某,协议注明等单位办理产权证后完成上税过户手续。

某某研究院,张*和黄*为夫妻,98年以成本价购买单位住房一套,单位文件规定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证。2000年两人离婚,协议将该房归张*所有(居住)。2002年单位最后一次调整住房,在未征得张*确认定的情况下(也可能是黄*同意的)将该房调配给另外一户人家。张*在不知该房已另行分配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协议转让给赵某,由于单位没有办理产权证,协议注明等单位办理产权证后完成上税过户手续。2006年产权证已经在办理之中,张*虽是在职职工,但常年不在单位所在地,房改办要求赵某腾房,并声称要使用行政权力在赵某单位发布通告,强制赵某搬出。请问:房改办这样做是否合理?作为赵某,这件事情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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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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