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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修金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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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12月,我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了新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书)》,其中的附件3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第5条对质量保修金返有规定: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若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房屋防水在五年时间内、水电管线和装修工程在两年内,出现了由于施工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该根据合同中的约定,对房屋进行免费修理。而对于房屋基础和主题结构,若在竣工后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因施工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可通过法律途径对承包人的经济责任与形式责任予以追究。但是并不等同于,工程保修金可拖至房屋竣工验收之后的五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才予以支付,相当于是发包人将工程保修金变相地永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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