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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并购重组需向商务部反垄断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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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商务部反垄断局)申报。因此,判断并购重组交易是否需要申报后判断两个问题:①并购重组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②上述交易是否达到申报标准。具体而言,经营者集中包括下列情形:①经营者合并;②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③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此外,根据商务部反垄断局制定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新设合营企业,且共同控制该合营企业的,则新设合营企业也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视为经营者集中。实际上,判断一项并购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的关键在于判断交易是否会引起控制权变化。申报标准是指营业额标准,具体标准分为两项: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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