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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把物业交给业主管理,私自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怎样补偿

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当时聘用时是物业保安主管,10个月后因公司第一个小区成立后,把物业交给业主管理,用人单位就未经我同意,私自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怎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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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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