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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合同上注明10月30日交房,7月1日收到开发商的收房通知书,开发商要求业主一个月内去收房,否则超过一个月每天——南京

买房合同上注明10月30日交房,7月1日收到开发商的收房通知书,开发商要求业主一个月内去收房,否则超过一个月每天按50元向业主收取延迟金。请问开发商此类通知书是否有法律效应,收房延迟金是否合理合法?业主是否可以按照买房合同上规定的10月30日的交付日再去收房?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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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热心网友

    您好!您需要仔细再看一遍您的合同,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房时间,您可以拒绝提前收房,因为提前收房您可能会面临缴纳更多物业费等尴尬问题。同时,开发商要收取延迟金的做法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条款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请您仔细按照合同办事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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