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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合法的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法院能判为是无效合同吗?

有这样一个案例:甲看重乙的一所住房,交了7000元购房定金,乙给甲写了收条:内容是:收条:今收到甲购房定金人民币七千元整,如买方反悔定金不返,卖方反悔双倍放缓定金壹万肆仟元整。其余房款一十八万八千元在8月末交齐。甲:签字乙:签字2011年8月6日后来,甲一直没有交房款,在9月15日乙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甲以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起诉认定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定金7000元。但是,乙是城镇居民,房屋坐落在城区,已经在80年前取得了和法的房产证,也合法的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乙与集体组织没有任何行政关系,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在最高人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一)和(二)中都作了明确解释,像这样的的收条,法院能判为是无效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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