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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东签一年房屋租赁合同,现合同已到期,这个是否合理[长沙]

与房东签一年房屋租赁合同,现合同已到期,并未重新签订合同,但仍然居住。合同约定:“房屋内电器损坏由乙方(承租方)负责维修”,屋内空调是1999年生产的,在租赁以前空调就已经无法使用制热功能,现空调如今已经无法使用。我们找了空调维修人员,维修工说线路老化,空调零件停产,已经不具备维修价值。房东提出购买一个新空调,但需要我们承担一部分费用,这个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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