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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政府签订三十年门面租赁合同而且一次性付清了三十年四十万的租金,过了几年开发商开发通过政府又拆迁剩余十年的十每怎么补偿和 ….

和政府签订三十年门面租赁合同而且一次性付清了三十年四十万的租金,过了几年开发商开发通过政府又拆迁,然后又与政府签订了还建协议,开发商建成门面后已经正常运行了,找政府要门面时政府部门却不履行,理由是门面租赁合同只有二十年有效,超过的十年无效,可以当初是一次性给了三十年的租金,现在却说只能使用二十年,剩余十年的十每怎么补偿和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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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房屋租赁合同一次性最多可以签二十年,超过部分合同无效,无效的结果就返还十年的租金,如果政府对签订租赁合同有过错,你可以请求政府部门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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