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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执行的是长春市政府颁发的(2013)19号文件。2015年10月份开始拆迁应不应该给矛合法补偿?

我们执行的是长春市政府颁发的(2013)19号文件。2015年10月份开始拆迁,(属棚改拆迁绿园区政府征收)至今也没有拆完,我家是源建房屋180平米,房照办的是140平米。房产档案有邻里证明180平米,有申请登记表180平米,实际建筑面积是180平米,有缴纳违建罚款140平米的单据,罚完款办的140平米的房照,在文件规定之内没有改建,扩建的行为。多出这40平米,应不应该给矛合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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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你好,要看房屋的修建时间和当时办证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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