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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单位因拆迁得到土地补偿,单位经研究决定:将土地作职.[南宁]

一集体单位因拆迁得到土地补偿,单位经研究决定:将土地作职工集资建房用地。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已故退休职工家属都可以参与集资建房。单位于2016年初将该决定在市级报刊上登载公告,并限定参与建房的报名时间,逾期不报名就视为自动放弃权益。到2018年4月用书面的形式向已报名的人员发出交款并落实户型的通知。由于少部分不常看报纸的职工误了报名,现在才得知交款时间,就想参与交款。但单位说:已经超过了公告报名时间,作为自动放弃权益。现在,这部分超出公告报名时间的人员,能否维护自己的权益,直接参与单位的集资建房。单位在报纸登载此类公告,是否有绝对法律效力,并能直接否定职工的这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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