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维权有哪些误区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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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维权意识增强,近年来,在城市的楼盘小区中,不断涌现业主与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业主维权有哪些误区需警惕吧。 业主维权有哪些误区需警惕 业主维权误区一: 告错对象很常见 起诉的义务主体不正确。经统计,上述案件中有6起案件的业主未起诉正确的义务主体,占比为35.3%。例如,有的业主要求业委会提供小区停车费的收支情况,但该资料实际由物业公司掌握;又如,有的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查阅业委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但实则由业委会保管。因此,法官建议业主在起诉前就相关资料的保管情况做审慎核实,明确义务主体后再提起诉讼,以充分保障自身权益。 业主维权误区二: 知情权范围无限扩大 不当扩大知情权范围是业主诉请未获支持的原因之一。例如,有的业主诉讼请求查阅客观上并不存在的资料,又如,有的业主要求查阅小区的水箱清洗费用清单、发票及水质鉴定报告单等,上述请求明显超出法定知情权范围,难获支持。因此,法官建议业主在起诉前充分了解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知情权范围,合理确定诉讼请求,防止在行权时无限扩张信息查阅边界,加重提供方义务。 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是什么?《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可以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等。一些业主的诉讼请求明显超出了这个范围。 业主维权误区三: 非理性维权,行为过激 从一些案件中发现,部分业主不满业委会或物业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务,常用张贴大字报、破坏公物等方式表达意见,诉讼中也常因过分坚持而使得矛盾激化。例如,在4起案件中,业主于庭审中已知晓诉请的全部资料,但拒绝接受法院调解,仍坚持要求法院判决义务主体再次张贴公布上述资料,导致当事人矛盾激化。因此,建议业主本着和谐共处的理念,合情合理行使知情权,在诉讼过程中积极配合,促使纠纷能够尽快得以解决。 业主维权误区四: 知情权行使不及时 由于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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