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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7年11月乡政府参加环卫工作,本劳动关系的成立是因为1998年的移民期间再向法院诉讼能不能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我于2017年11月乡政府参加环卫工作,本劳动关系的成立是因为1998年的移民期间,乡政府已侵吞征地补偿和克扣安置补助后,并与县人民法院有串通行为导至家破人亡,无生活来源的原因签下的劳动合同(2017年10月91日至12月31日),工作期间,一是不能按月结算工资,二是不能预支生活费,三是每月1500元的工要垒到年底结算时,还要个人按百分之四点五的标准交税后才能结到每月工资。2018年5月因为我没有生活费用已向乡政府反应多次无效,才导至旷工问题,现在乡政府已将我作为自动离职开除了环卫工作,现在仲裁委员会已不受理,再向法院诉讼能不能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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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 热心网友

    仲裁不受理您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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