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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A结婚,婚前各自在长沙购置了商品房,婚后一直在长沙居住。结婚时A落户到我老家湘潭的户籍所在地对方有份吗?

我和A结婚,婚前各自在长沙购置了商品房,婚后一直在长沙居住。结婚时A落户到我老家湘潭的户籍所在地,户主是我妈,我们都是农村户口,我妈的房子是集体土地自建房,婚前20年建的。婚后,两个小孩不幸成为了对方不承担家庭责任(无论经济还是生活)、作威作福的筹码,矛盾激化,现在协议离婚。我妈的自建房今后肯定会征收,如果政府以后征收我妈的自建房,按照目前的征收政策会有人身属性的补偿(人头费),现准备和对方协商签协议如下:A和归她抚养的小孩(女儿)在征收款中的人头费有我保管,在女儿结婚后一次性给女儿,我另外加10万给女儿。这样的协议在公证后具有法律效力吗?对方反悔起诉可以要回吗?另:集体土地自建房的征收款,其中和人身属性挂钩的部分(征收政策导致),严格按照法律来说,对方有份吗?

全部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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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v 热心网友

    婚前财产不能算是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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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球 经纪人

    人头费取决于户口本上有多少人。集体拆迁补偿费用,取决于公约民俗,一般来说如果离异,女方是有可能拿不到补偿(集体拆迁补偿),您还孩子是有的。 至于补偿费暂时由您保管,这个法律应该是不支持的,保管人应为您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您离婚协议里如果没有放弃监护人权益就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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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热心网友

    您好,婚前买的房都是属于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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