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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的面积如果补偿的话是按房产证的建筑面积还是测量的居住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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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拆除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 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 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 价及成新,结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各区、县房地局确定并报市 房地局批准。 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该法第五十八条规 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 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 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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