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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独立成为产权人吗?如果可以做独立产权人,他可以独立做产权人吗?如果其中一套以先生为产权人

有一上海老公房,现在面临拆迁现有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租赁房原是我外公的,后来以我先生生名义买下的(我是非沪籍,以投靠办理了居住证。我享有安置份额的! 婚前我先生名下已经有二套产权房了 1、我现在还是非沪籍人士,动迁分配的房屋,我可以独立成为产权人吗?我没有购买过房屋,如果可以做独立产权人,那么动迁房要交税吗?是以1%还是3%呢 2我儿子是上海籍4岁,他可以独立做产权人吗?那么这套房以多少比例交税呢? 3因为拆迁分了二套房,如果其中一套以先生为产权人,又应该交纳多少比例的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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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6 热心网友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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