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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1997年9月8日周*荪用北海市**酒家名义及土地向北海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抵押贷款35万元,借款合同、1997年9月9日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有钟*英作为共有人签名

本案1997年9月8日周*荪用北海市**酒家名义及土地向北海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抵押贷款35万元,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都是周*荪一手操办及签名,与周*没有任何关系。 2、1997年9月9日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有钟*英作为共有人签名,没有周*参与及签名,足以说明1997年9月8日周*荪借款及抵押与周*无关。 但北海*区法院依据北海工商局举证把周*列为“北海**酒家”经营者进行判决。(其中证据里有参假成份)把周*荪所承受的债务强加由周*来承担。北海谁有能力帮我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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