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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搬迁补偿有什么规定?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想了解下大家的情况,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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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有关搬迁补偿费的范围包括: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无论是哪种情形,搬迁的原因都应该是“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也就是应该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这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重要内容。否则,搬迁企业所获得的收入不能依照本文件进行税务处理,而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处理方法执行。即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实务中,“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这个概念至关重要,因没有明确定义,“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界定有些模糊。涉税处理原则1.搬迁后企业注销的规定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许多企业因搬迁而注销,其搬迁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搬迁后企业重建的规定搬迁企业依照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扣除进行技术改造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搬迁企业使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2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可以购买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扣减补偿收入至零或负数,然后再对外出售该固定资产。按照上述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从而达到规避所得税的目的。这实际上要双重扣税,由于政策性搬迁收入与非政策性搬迁收入不同。另外,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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