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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正常营业,不退还租金,现已在公证处的监督下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请问下一步该怎样做?

冬季底商温度在5—12度之间,无法正常营业,且出租房不能给与解决取暖问题,一拖再拖,不退还租金,承租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吗?现已在公证处的监督下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请问下一步该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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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租赁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提前终止。如需要终止,应当取得另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同意而强行终止的,属于违约行为,出租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退还押金和租金。如果出租方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租赁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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