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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号签了购房合同并且支付了63万多的首付款。说房屋买卖合同上的价格和之前签的认购协议价格不符,应该构成买卖关系了。

6月6号签了购房合同并且支付了63万多的首付款。今天销售员打电话给我说房价弄粗了,让我去重新签合同。说房屋买卖合同上的价格和之前签的认购协议价格不符,要求我们重新签合同按认购协议上的价格来,这个价格比合同上的要多出7万。我说一切按合同为准,对方说,合同没有盖章不生效。可是我们已经付了首付款了,应该构成买卖关系了。现在问题是,合同当时对方没有给我,说是要去房管局见证,现在我手上只有购房款的发票。我不知该怎么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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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私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其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翻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其二、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实质法律依据问题,亦即一项合法、有效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之规定为: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一项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不可撤销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翻悔,若不履行便会产生法律的后果(或按违约制裁或按继续强制履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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