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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购房合同中签了前期物业(是经建设方招标选定的)因物业管理不合格,是否合法。业主们改如何维权?

请问,我们在购房合同中签了前期物业(是经建设方招标选定的)且在房管局物业管理处有备案,收房时一个类似名称的物业公司以不签合同就不拿钥匙要胁又与我们签了份前期物业协议,他们称是和原来那家是一家的,因物业管理不合格,业主拒交物业费遭其起诉,才发现他们不是一家的,他们这样做是否合法。业主们改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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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热心网友

    业主在维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重视签订好合同。要求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要明确,每一项服务内容达到的服务标准要量化,比如说要求物业企业提供三级服务,公共楼道保洁每天清扫1次等。 2、要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评判物业企业的服务是否到位。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是合同关系,业主评判物业企业的日常服务是否到位一定要依据合同,假如说合同约定物业企业每天清扫1次公共楼道,保洁人员按照约定做好了,就应当说物业企业该项服务到位,两次清扫之间的公共卫生需要业主自觉进行维护。 3、要明确维权责任人。明晰责任是业主维权的前提,业主在维权前一定要知道维权的对象。有的常因开发商遗留问题、未办理产权证、个人财产受损等原因与物业企业发生冲突,这些都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属于物业企业的职责范围。四是要理性维权。 总之,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要尽量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调不了的可以到小区所在地的区县物业办申请调解,还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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