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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是延期交房的有效理由吗,是不是“不可抗力”?如果大家通过法律追究开发商延期交房产生的违约金

我单位职工团购房,每个购房个体与开发商签定了一份合同,合同中交房日期为2011年10月31日,但开发商一直到2012年7月底才通知大家验收交房。我按开发商通知时间进行了验房,发现房屋存在不少问题,另外无验收《质量合格证》,所以暂时未领钥匙,对开发商说要等到房屋问题整治合格,提供相关资料后才接收。另外开发商对延期交房的解释是:一、2011年底土建工程已完工,因城建部门和供热公司原因,未能接上供热网,2011年底达不到入住条件,开发商将责任推给了城建部门和供热公司;二、2011年雨天多,造成工期延误。 但是据了解,房屋好多工程是今年才进行的,如贴保温层、涮墙外漆、院内打地坪等工程,即使2011年底接上供热网,也因其他工程未结束达到入住条件。 我的问题是,开发商所说的上述两原因,重点是原因一,在法律中是延期交房的有效理由吗,它是不是“不可抗力”?如果大家通过法律追究开发商延期交房产生的违约金,合理吗,有多大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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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热心网友

    一、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交房赔偿违约金的标准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向购房者赔偿延期交房违约金。 1、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延期交房违约金标准过高或过低都可以申请调整,开发商若发现当初设置赔偿标准过高,可与购房者协商调低,参照同样地段、户型面积、楼层房屋的租赁价格调整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赔偿标准。 2、购房者如发现当初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赔偿标准过低,也可向开发商提出协商提高,参照标准同上。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约定延期交房违约金赔偿标准的,开发商延期交房的仍然应当赔偿购房者延期交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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