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权利向建房合作社要求补偿交纳“出让费”?只有一份建房合作社拟好的《拆迁安置协议书》。使“划拨”变成“出让”?
2001年从建房合作社买了套新房子,现在才注意到房子性质是“划拨”。现在我是否有权利向建房合作社要求补偿交纳“出让费”?因为当时买房的价格是社会上正常的交易价格。如果我再交纳“出让费”,实在是房价贵的离谱了。 当时买房时,我们之间好象没有购房协议,只有一份建房合作社拟好的《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书上说:“以拆迁的乙方(买方)直管公房面积调换甲方房屋产权”。而实际上,我根本不是拆迁户,买的是商品房。因为要办理房产证,建房合作社说让我拿着这份协议到房产局去办理就好了。所以我当时没有提出反驳的异议。 现在,房产证和土地证我都有。但是牵扯到土地证上的“划拨”性质,我觉得建房合作社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在我能否让建房合作社承担交纳“出让费”,使“划拨”变成“出让”?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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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得转移。”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并未规定合同必须在报批、登记后才生效,因此,上述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虽暂时没有履行报批、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权暂时不能发生转移。 实践中,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对买卖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都是放在合同履行过程的房屋过户阶段进行,而房管部门也是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审批同时进行,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由房管部门批准交易并着手核发房产证。从实际操作的这一做法中,也可以看出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批准、登记手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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