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9月就业并签署劳动合同,今年4月中旬因个人原因准备离职,咨询崔律师如何提档以及办理公积金转移?
本人在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9月就业并签署劳动合同,今年4月中旬因个人原因准备离职,4月18日正式和领导面谈,4月22日正式离职。公司离职规定电子流程和纸质流程各一份,电子流程于四月末已经进行完毕,领导承诺待新工程师到来交接之后即可签署纸质流程。直至5月5日已进行交接工作,并且得到新任工程师纸质认可,至今领导以交接时间尚短为理由拒绝签字。本人已有新工作意向,咨询崔律师如何提档以及办理公积金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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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