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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准备购买的农民拆迁获得的经济适用房,房主购房发票是2007年的,房产证日期是2010年,以哪个日期为准?——南京

你好!我准备购买的农民拆迁获得的经济适用房,房主购房发票是2007年的,房产证日期是2010年,以哪个日期为准?交纳购房契税时房屋价格是否以现行价格计算?卖主是否交纳20%个税?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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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7 热心网友

    您好,政策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已满5年的南京市民,可以上市出售自己的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满5年上市后,买卖的价差收益将由政府收取50%,作为南京市保障住房的建设资金。如果未满5年要转让的,则由政府按原价收回。此后该房源就不再是经济适用房,而成普通商品房。购买满5年的二手经济适用房,各类税费按照普通商品房标准缴纳。拆迁偿还、非直系亲属赠与取得的住房,以本次领证时间计算;房改房以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产权证等注明的时间,按“孰先”的原则。交纳购房契税时房屋价格是以现行价格计算。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3%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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