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3年在一小区购买一套二手房,物业不再续约,理由是物业公司规定房屋买卖以后物业自动收回车位并且在车位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转给了他人
您好,我想咨询您一个问题,我在2013年在一小区购买一套二手房,原来的房主车位费用交到2014年3月31日,房子是2013年11月份就转到我的名下,我2014年搬进来的,当我搬进来的时候,准备续交车位费的时候,物业不再续约,理由是物业公司规定房屋买卖以后物业自动收回车位并且在车位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转给了他人,这样的理由我认为不合理,您能帮我解答一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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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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