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表姐打工开始到2004年结婚,一直没有工资,房产证是本人的姓名,她要收房!我应该怎么维护我的权利?
给表姐打工开始到2004年结婚,一直没有工资,是表姐答应说给我结婚买个房,他一手操办,所以买房时,办的手续,是表姐姐夫办理的,本人没有到过现场办理,房产证是本人的姓名,再没有其他收据,现在表姐要求我腾房,她要收房!我不知道这么做合理吗?我应该怎么维护我的权利?谢谢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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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可以订立合同进行买卖,但是不能办理过户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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