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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人员就说盗窃他们不负责,物业管理人员找我们说再不交物业费,并还要物业费滞纳金.现在想咨询该如何处理?

你好!向您咨询物业管理方面法律的咨询。事情是这样:1.我们家在09年被入室盗窃,丢失财物1万余元,并也报警,至今未破案.当时小区物业配有保安若干名,我到物业处讲明事情,要求物业承担部分责任,物业人员就说盗窃他们不负责,不承担责任.2.我们小区物业在小区内划有车位,但是车多车位少,造成我家车无处停放,找物业也不给予解决.要我们自己到小区外找地方停放.针对以上两个问题,我们就10年和今年没有交物业费,物业管理人员找我们说再不交物业费,就到法院起诉我们,并还要物业费滞纳金.现在想咨询该如何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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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物管公司对小区负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依据我国目前物业管理相关法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及物业管理手段来看,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的安全保卫范围是整个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虽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管公司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保安服务,仅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这种保安义务应是有限的、必要的、相对的,不应理解为绝对的、全面的保安义务。 当物业公司有违一般性的物业保安义务并造成管理区域内财产灭失的,应根据其违约程度确定需承担的责任和具体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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