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购买其开发的****小区高层2#楼12层其中一户的内部认购协议,能不能用法律手段为自己维权?需要我提供什么样的手续?
你好!对于我目前面临的问题想咨询一下:我于2010年4月中旬,与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购买其开发的****小区高层2#楼12层其中一户的内部认购协议,当时协议中明确2012年5月30日交房,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一直推迟到2013年7月1日才开始交房,关于赔偿一事双方从交房开始一直交谈,达不成一致。开发商提出赔偿免一年的物业费(仅为我前期所交房款的十万分之三)。延迟交房期间开发商未及时通知我,只是在我询问时才说要推迟,而且是一推再推。原本签订内部认购书时2#楼写着地上24层,现在部分签了合同的业主的合同上写着27层,加高了3层也未告知我。我想问一下,根据我这种情况,能不能用法律手段为自己维权?需要我提供什么样的手续?要经过那些程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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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房要注意开发商延迟交房的抗辩事由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开发商出现延期交房时最常见的抗辩理由。 (二)以交钥匙时间为房屋交付时间。 商品房交付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有的开发商在房屋没有任何竣工验收合格凭证的情况下,以各种方式通知购房者收房,在向购房者交钥匙的同时,要求购房者签下“房屋接收单”,在接收单上往往会注明房屋质量合格,本人无异议之类的文字。很多业主缺乏经验,签下“接收单”,在产生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时候,开发商以已经交房为理由抗辩,使购房者陷入被动。 为了避免争议,购房者在房开商拟交付的房屋未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比如无法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此时完全可以不接收钥匙,更不能在“房屋接收单”之类的文件上签名。 (三)诉讼时效。 在超过合同约定的交房日两年才交房的情况下,开发商一般会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这里提醒购房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