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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宅房子近三十年,无房产证,了解农村宅基地不能进行买卖,不受法律保护,想违约合同,收回房子可以吗

真实案例,农村老宅房子近三十年,无房产证,甲方手拟买卖协议卖给非本村居民的乙方,并经过村委盖章,乙方并无居住,又将房子卖给丙方,现甲方后悔,了解农村宅基地不能进行买卖,不受法律保护,想违约合同,收回房子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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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此可知,该法并未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出租,而房屋是固定于土地的地上物,房屋的流转势必会造成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即使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如果受让人为农村村民,只要出让人和受让人除买卖房屋占有的宅基地之外,没有其他宅基地,房屋买卖就不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应当认定有效。如果受让人为城镇居民,其虽然不能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宅基地可以被征用为国有土地,只要受让人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可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此前提下也不能认定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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