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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济宁富邦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的国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名济宁万象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推出的万象和经营权投资合作协议,如果起诉能解决吗。

2013年6月济宁富邦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的国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名济宁万象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推出的万象和经营权投资合作协议,协议内容说明五年期年利率百分之十六,投资者无风险,每年按季度给投资收益,收益正常派发了一年多,从2015年一月一直没有给,一直沟通未果,在2015年8月经过富邦经办人同意签署退出合同(协议内容写明投资满一年后可退出投资,退出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可撤回投资本金),可是申请退出三个月过去了,还是没有说法总是说没有钱等等。国金就是富邦的。如果起诉能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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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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